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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研建筑的消防安全设计规定

更新时间:2024-06-19      点击次数:268

科研建筑的消防安全设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,以确保科研活动的安全进行:

一、基础规定

  1. 科研建筑设计应严格遵循国家现行有关安全、消防的法规和规定,确保建筑符合消防安全标准。

  2. 对限制人员进入的实验区或实验室,应设置显著的警示装置或标识,以提醒人员注意消防安全。

二、危险化学品管理

  1. 科研建筑内使用和储存的危险化学品,其种类和位置严禁擅自更改,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等的相关规定。

  2.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和使用区域应有显著的标识,并符合《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》GB13690的规定。

  3. 甲、乙类危险物品不应储存在科研建筑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,以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。

三、实验室特殊要求

  1. 易发生火灾、爆炸、缺氧、极低温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引发事故的实验室,其房间的门必须向疏散方向开启,并应设置监测报警及自动灭火系统。

  2. 此类实验室的围护结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.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.0h的隔墙与其他用房分隔,门、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、窗,并应有防盗功能。

  3. 易发生火灾、爆炸或缺氧危险的实验室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,而有爆炸危险的实验室应设置泄压设施。

四、疏散与安全避难

  1. 使用或储存有特殊贵重仪器设备的科研用房,应符合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的规定,确保疏散通道畅通无阻。

  2. 由两个及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,疏散门的数量和宽度应符合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016的规定,且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。

  3. 应根据人员疏散规模设置安全避难场所和生命线,并配备相应的避难工具和设备设施。

五、消防设备与系统

  1. 科研建筑应配备完善的消防设备,如消防栓、灭火器等,并确保这些设备在紧急情况下能够正常使用。

  2. 对于重要空间和其他空间,应根据实际情况设计消防系统,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。

总之,科研建筑的消防安全设计规定旨在确保科研活动的安全进行,通过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规和规定,加强危险化学品管理,设置实验室特殊要求,以及完善疏散与安全避难和消防设备与系统等方面的措施,为科研人员提供一个安全、舒适的工作环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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